加強源頭管控、不搞一刀切 新地方標準助力湖北磷污染治理
長時間以來,“三磷”(即磷礦、磷化工、磷石膏庫)企業廢水排放是加劇長江流域磷污染的重要原因。
湖北作為我國磷化工第一大省,磷礦資源保有儲量、年開采量、磷化工產業規模、磷肥產量均居全國第一。為此,湖北省發布了《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填補了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排放無國家或地方標準的空白。
新標準恰逢其時
“此前,磷礦開采水污染物排放無專用標準,主要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這個標準沒有專門針對磷礦開采行業排污情況,在執行過程中存在限值不嚴格、行業污染物指標不完善等問題。”湖北省生態環境廳科合處處長張忠華說,湖北亟須一套規范的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目前,湖北磷化工行業發展進入轉型期。在環保政策和市場需求變化的雙重驅動下,湖北磷化工行業將向綠色化發展,產品發展方向也將向更符合市場需求的新能源領域轉變。
2018年,湖北啟動《標準》編制工作,編制組選取代表性企業較多的宜昌、荊門、襄陽等地進行實地調研,進行監測采樣及樣品分析,廣泛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制定標準過程中,充分考慮湖北磷化工行業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也兼顧了磷礦開采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湖北省環境科學院副院長凌海波介紹,《標準》編制組以湖北大中型磷礦開采企業為對象,開展了水污染物排放情況調查。在全面分析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行業發展現狀及規劃、行業污染物排放情況、行業發展帶來的主要水環境問題的基礎上,篩選出水污染物指標。通過詳細分析行業污染防治技術現狀和行業國內外標準執行情況,擬定和論證了水污染物指標限值,最終構建了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指標控制體系,形成了《標準》。
據統計,湖北省典型磷礦開采企業調查數據顯示,總磷排放濃度大于0.3毫克/升的企業比例為18%,大于0.5毫克/升的企業比例為1.3%。以管理效果較好的黃柏河流域為例,總磷排放濃度大于0.3毫克/升的企業比例為12%,總磷排放濃度大于0.5毫克/升的企業數量為零。
這意味著湖北大部分相關企業并不會因為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提高而提升廢水處理成本。還沒有達到總磷排放標準的企業,也可采用化學沉淀技術+物理過濾技術相結合的處理工藝,使出水總磷濃度低于0.3毫克/升的標準。
提高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可從源頭倒逼行業綠色發展和轉型升級,有利于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空間布局優化,進一步引導湖北磷礦開采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抓源頭事半功倍
“要實現磷礦產業向高端化升級,提升磷化工企業綠色化水平,必須從開采源頭加強監管,才能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張忠華說。
與當前行業管理應用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相比,《標準》的控制污染物為9種(類),其排放限值均嚴于或等同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排放限值。
目前,在國家層面,還沒有出臺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的出臺實施,為湖北省磷礦開采企業水污染控制以及執法部門環境監督提供了直接依據。
凌海波介紹,《標準》針對湖北的環境情況,更加嚴格要求了總磷、懸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總磷二級排放限值為0.5毫克/升,懸浮物二級排放限值為30毫克/升,等同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的一級排放限值。一家企業從采用舊標準到采用新標準,在磷礦開采過程中可以減少污水中總磷排放40%。
同時,《標準》分級不搞一刀切。考慮到磷礦開采企業在建設期廢水處理能力不足,《標準》將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為兩級,從礦山開始建設至達到設計生產能力期間排入外環境的廢水執行二級排放標準,生產期排入外環境的廢水執行一級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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