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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么一般排氣筒高度的最低要求是15米?

      最近,圍繞企業治污設施排氣筒設置不規范現象成為了中央環保督查組通報的熱點問題,其中包括排氣筒高度不夠、采樣孔與采樣平臺布置不合理、排放口標志牌設計不規范等。對于上述問題,均有相應的國家規范,可供排污單位參照整改。為此,小編特意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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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囪(排氣筒)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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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囪設計規范》(GB 5005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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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2017) 環保網站www.aa-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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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口標志牌設計: 水凈化www.aa-cctv.com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 環保網站www.aa-cctv.com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環監[1996]463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第95號)

      平面標志牌(提示標志,適合于室內外懸掛)

      立式標志牌(提示標志,適合于室內外獨立擺放或樹立,立柱高度:標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采樣孔與采樣平臺設置: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GB 4053-2009)

      (以上規范文本可在文末留言索取)


      但是有個小問題困擾了小編很久,就是“為什么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m,而不是低于14米或低于其他數值?這個15米的高度限值當初是如何確定出來的?”帶著這個疑問,小編踏上了排氣筒高度的揭秘之路。


      相信每個環保人都深諳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重要性。在此,就得先拜拜當今大氣排放標準界的三位“老大哥”:《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以下簡稱為《惡臭標準》)、《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以下簡稱為《爐窯標準》)與《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以下簡稱為《大氣綜排》)。對于排氣筒高度這個話題,《惡臭標準》說:有組織排放源的排氣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爐窯標準》說: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為15m,同時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排放煙(粉)塵和有害污染物的工業爐窯,其煙囪(或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還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要求確定;《大氣綜排》也說:新污染源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于15m時,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應外推以后再嚴格50%。總之,都在說“最低15米”,但為啥是15米終究還是解釋不清楚。沒辦法,小編只能把搜索時間繼續往前移,查詢到了《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 3840-91)》。


      該標準規定了以大氣質量標準為控制目標,在大氣污染物擴散稀釋規律的基礎上,使用控制區排放總量允許限值和點源排放允許限值來指導地方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對排放各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氣態大氣污染物的排氣筒,其高度亦直接規定不得低于15m,如因生產工藝條件等條件的限制,只能設置低于15m的排氣筒,該排氣筒按無組織排放源對待。但在《關于GB/T 3840-91<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的編制說明》中,小編終于發現了蛛絲馬跡:①該標準是在《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和方法(GB 3840-83)》基礎上進行了修訂、改進和提高;②原標準中Pl、P2、P3和P4等參數變化過大, 不定值太多, 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 新修訂標準做了合理的科學性簡化。于是乎,全網搜索“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和方法(GB 3840-83)”,未果。偶然碰到《P值法在熱電廠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應用》、《四川天然氣處理廠二氧化硫廢氣排放筒高度的探討》和《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P值法》三篇文獻,頓時豁然開朗。


      P值法是在點源擴散模式法的基礎上, 借鑒日本K值法的經驗, 同時考慮了區域狀況氣象要素、多源密集程度、技術經濟條件等因素的綜合影響而提出的一種制訂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方法, 主要用于控制高架連續點源的二氧化硫排放, 但其基本原理同樣適用于控制穩定排放的其它氣態污染物。《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和方法(GB 3840-83)》正是采用的P值法,而前文所說的Pl、P2、P3和P4依次指的是橫向稀釋系數、風方位系數、多源密集系數和政治經濟系數。


      同時P值法規定,排氣筒高度以15m分界,高于15m為高架源,假若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則與不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情況,同等劃為“大氣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自此,正式拉開了“排氣筒最低15 m”的序幕。而在之前《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我國首項環境保護標準)中,采用的排氣筒最低高度為20-30m。


      隨著污染控制思路由“點源的定量控制”逐步轉向“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更好地將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以及相對應的功能區緊密地結合, 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下“地區系數法”的方法標準,《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 3840-91)》又提出了總量控制A-P值法。該方法以城市控制區面積、各功能分區面積及城市所在行政省區,即可確定出控制區各功能分區允許排放的總量,同時使用P值法將總量分配到各具體源。在2017年12月原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原則與方法(征求意見稿)》中,又給出了我國各地區點源控制系數P值的修訂值,可以說基本上鞏固了“排氣筒最低15 m”的理論基礎。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排氣筒都要求最低15m。儲油庫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排氣口距地平面高度不低于4m,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m,排放氯氣、氰化氫、光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不難看出,排氣筒的最低高度要求與所排放的廢氣組成分有直接關系。因此,小編有個大膽的想法,對于下一步公布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豁免清單內的物質,是否可以考慮適當降低其治理設施排氣筒的高度?


      此外,排氣筒最低要求15m,也不是說只要把排氣筒的高度簡單加高至15m就萬事大吉。煙囪高度設計的最終目的是要保證稀釋后的排放物所造成的地面污染濃度不超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規定的各項濃度限值。嚴格來講,需要結合地區大氣污染狀況、氣象條件、污染物排放參數及環境控制目標等因素,運用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中大氣擴散有關模式,通過計算污染物的地面最大濃度分布來復核其排氣筒高度是否合理。如果經擴散計算污染物最大落地濃度值超過環境控制目標,則說明設計煙囪高度偏低,建設單位則需要增加煙囪高度,以保證污染物能夠滿足環境控制目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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