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施行!浙江7部門印發《浙江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2023年6月19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網站發布《浙江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全文,明確將聚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復性污染問題,精準、科學、依法實施全行業環境污染整治,推動全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產能布局均衡化、生產經營規模化、工藝流程自動化、污染排放清潔化、拆解產物資源化、拆解作業規范化、報廢注銷數字化、聯動監管常態化,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原文如下↓
浙江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推進環境污染防治,系統治理全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問題,推動回收拆解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對標 “兩個先行”和打造生態文明高地,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效果導向,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污染防治工作,實現報廢機動車高效回收、綠色精細拆解和高值循環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二、整治目標
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348-2022,以下簡稱《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等有關要求,聚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復性污染問題,精準、科學、依法實施全行業環境污染整治,推動全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產能布局均衡化、生產經營規模化、工藝流程自動化、污染排放清潔化、拆解產物資源化、拆解作業規范化、報廢注銷數字化、聯動監管常態化,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整治任務
(一)引導產能布局均衡化。針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企業低水平重復投資、惡性競爭、產能過剩問題,各設區市要開展報廢機動車總量和拆解能力摸底排查,掌握行業規模及拆解能力基本情況。圍繞“空間布局均衡、能力設置合理”目標,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公安和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拆解產能和行業布局,與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地方投資立項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要求,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新(改、擴)建項目準入把關。要進一步完善回收拆解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監測,適時發布產能預警信息,引導回收拆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推動生產經營規模化。針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存在“低、小、散”、行業集中度不高等問題,各地要嚴格執行《浙江省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暫行實施辦法》(浙商務聯發〔2020〕12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19,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加強回收拆解企業場地條件、裝備水平和技術條件等資質認定把關。鼓勵規模大、技術強的回收拆解企業跨區域拓展回收服務范圍,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推動回收拆解行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省商務廳牽頭,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三)鼓勵工藝流程自動化。針對拆解工藝主要依靠“人工+機械輔助”的傳統拆解方式問題,各地要依據《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鼓勵回收拆解企業優化自動化工藝流程設計,新改建龍門剪、解體機等作業生產線,全面提升報廢機動車拆解自動化水平和精細化程度。(省商務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四)實現污染排放清潔化。針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存在固廢露天堆放、“跑、冒、滴、漏”現象嚴重,廠容廠貌較差,污染防治工作粗放等問題,各地要督促回收拆解企業落實《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有關拆解污染防治要求,設置符合要求的拆解產物堆放場所,嚴防露天堆放;嚴格落實拆解過程中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強廢水、廢氣排放以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監測,依法貯存和處置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商務廳參與)
(五)促進拆解產物資源化。針對拆解材料利用精細化程度不高的問題,各地要督促拆解企業做好可利用零部件拆卸管理,做好精細拆解,對拆解中的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和塑料、橡膠、玻璃等進行末端分選,鼓勵回收拆解企業與下游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建立緊密的利益共享機制,推動回用件高效流通,促進資源高效再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應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者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進拆解作業規范化。針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內普遍存在拆解流程模糊、分工區域不明、拆解作業粗放等問題,各地要指導企業在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的過程中加強落實《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關于回收技術、拆解技術、貯存技術,以及安全環保要求等規定。拆解作業前徹底回收發動機油、制冷劑等《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規定的氣體和液體,進一步提升和規范拆解作業能力,深化行業企業軟硬件改造提升。(省商務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推動報廢注銷數字化。推動整合優化“車輛注銷一件事”應用場景,推進部門數據共享,將車輛報廢申請、回收企業選擇、車輛注銷登記等服務集成到“浙里辦”客戶端,實現車輛報廢注銷全流程“掌上辦”。(省公安廳牽頭,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參與)
(八)促進聯動監管常態化。各級生態環境、商務、發展改革、經信、公安、交通運輸和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會商機制,加強回收拆解企業監管信息共享,研究部署行業發展、污染防治等重點工作。各市要強化回收拆解行業多部門聯合督導執法機制,重點打擊非法拆解、超標排污、非法處置固體廢物等行為,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參與)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準備階段(2023年7月中旬前)。各設區市對轄區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做好企業規模、拆解能力、實際經營情況等摸底排查。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特點和實際,明確整治工作目標、對象和整治措施,制定具體實施計劃。
(二)整治實施階段(2023年7月下旬至11月)。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分階段組織全面排查、引導自行清理和實施分類處置。根據舉報線索等依法打擊非法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零配件等行為,整治行業危險廢物非法處置行為,打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各地要指導督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整治標準開展整治提升,省有關部門適時開展聯合督導幫扶。
(三)總結驗收階段(2023年12月)。各設區市對照方案內容,逐個驗收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全面總結整治工作成效,并將整治成果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對通過驗收企業進行復核。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依據《實施辦法》要求突出回收流通、拆解作業、再制造再利用等三個環節,明確各職能部門監管職責。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合理規劃拆解產能和行業布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等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依據職責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統稱“五大總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進行協調和指導。
縣級以上經信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溯源履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規范利用報廢機動車拆解零部件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相關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二)加強組織協調。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要牽頭抓總,省級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抓好本系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整治重點工作。各設區市要成立專班,完善工作機制,積極推進信息共享,實現線索互通,對涉及多部門、跨領域的問題,要實行管理聯抓、問題聯治、信息聯通,加強橫向協調和縱向對接,強化綜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三)嚴格督察考核。各地要對照《浙江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整治技術規范(暫行)》(見附件),嚴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整治進展評估和驗收。省生態環境廳將各地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污染整治情況,作為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內容,納入“美麗浙江”建設年度考核,并通過省委“七張問題清單”正反兩類典型案例,進行跟蹤問效。
(四)強化幫扶引導。各地要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指導幫扶和宣傳引導,聚焦企業需求,精準協調幫扶,幫助企業解決污染治理技術難題。借助各類媒體,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宣傳,引導公眾關心、理解和支持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為整治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本方案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整治技術規范(暫行)
說明:1.標▲為推薦性要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參照執行;其余為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基本要求。 2. 地區類型:Ⅰ檔地區為年機動車保有量500萬輛(含)以上地區;Ⅱ檔地區為年機動車保有量200萬(含)-500萬輛地區;Ⅲ檔地區為年機動車保有量100萬(含)-200萬輛地區;Ⅳ檔地區為年機動車保有量50萬(含)-100萬輛地區;Ⅴ檔地區為年機動車保有量20萬(含)-50萬輛地區;Ⅵ檔地區為年機動車保有量20萬輛以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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