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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發布 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

      《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二十三條,對建筑垃圾管理部門職責以及源頭減量、聯單管理、處理方案備案、運輸、綜合利用、消納、跨區域平衡處置等內容作了規定。

      立法解讀

      一、立法背景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對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來,隨著廣東省城鎮化進程加快,建筑垃圾產生量持續增加,處理需求與處理能力不適應的矛盾日益凸顯,成為制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主要因素之一。為此,有必要制定《條例》,為規范建筑垃圾管理、推進“無廢城市”建設,促進綠色低碳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國家上位法的需要。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建筑垃圾單列為固體廢物的一類進行管理,并對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綜合利用等作出新的規定。隨后,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相繼出臺關于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和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提出關于建筑垃圾源頭管控、分類處理和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2021年省人大常委會對實施《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指出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缺乏足夠的法制支撐,上位法新增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也缺少相應的配套銜接規定,亟需加快建筑垃圾管理單獨立法。

      (三)制定《條例》是解決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實際問題的需要。目前,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存在處理能力不足、收運處置不規范、綜合利用水平低、部門聯合監管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亟需立法解決。廣東省在建筑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和數字化監管等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廣州、深圳、東莞被國家列為建筑垃圾治理試點城市,多個地級以上市出臺了建筑垃圾管理法規規章或文件,建筑垃圾管理體系不斷健全。實踐中這些成熟的經驗做法,有必要進一步總結提煉,在《條例》中予以明確。

      二、《條例》的意義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上升到“中國式現代化”的內涵之一,再次明確了新時代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任務,總基調是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報告強調,要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深入推進環境污染防治,提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推進城鄉人居環境整治。《條例》的出臺實施,將對廣東省加強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為推動建筑垃圾治理綠色發展、協調發展、安全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提供助力。

      一是推動綠色發展。《條例》關于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綜合利用措施等規定,是推動集約節約、綠色低碳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具體體現,其實施有利于加快構建建筑垃圾循環利用體系,進一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廣東建設。二是推進協調發展。《條例》聚焦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設計相關制度規范,明確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和處置場所運營單位等的管理責任,突出監管重點,細化規劃建設、處理方案備案、全過程管理、分類處理等制度,并針對難點堵點問題,對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補償制度作出創新性規定,建立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其出臺有利于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法治化、規范化、精細化水平。三是確保安全發展。《條例》強化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處置場所運營單位對消納場、綜合利用場所建設運營的安全管理責任,并將停止消納的場所也納入安全管理范圍,為安全生產提供法制保障。四是加快數字化發展。《條例》對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電子聯單管理作了規定,明確建立省級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協作監管平臺,是在傳統管理方式上的一個創新,必將有力推進數字政府建設。

      三、《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注重加強與固廢法的銜接,補充細化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全過程管理、綜合利用以及消納處置等制度,切實增強可操作性,循序漸進推進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條例》在立法中,注重結合工作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從實施性和補充性的角度出發,對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予以規范,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定型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建立全過程管理制度。一是按照固廢法的要求,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管理(第二條),并建立全過程聯單管理制度(第七條)。二是明確源頭減量措施,分別規定了政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源頭減量責任(第六條)。三是落實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制度,明確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處理方案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備案,并細化了備案的內容(第八條)。四是建立分類管理制度(第九條),明確提出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建筑垃圾的要求(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三條)。

      (二)強化監督管理體制。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規定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管理職責(第四條)。二是強化安全監管責任。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對消納場、綜合利用場所等處置場所定期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并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治意見,同時對消納場建設、運營和停止消納后的企業及政府安全管理責任作出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三是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補償制度。針對省內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無法可依的問題,要求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補償制度,規定政府及部門在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中的職責(第十九條)。四是強化了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根據調研中普遍反映的執法難的問題,規定廣東省建立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對跨區域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第二十條)。

      (三)完善保障支持措施。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保障,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第三條)。二是統籌空間規劃與和用地布局安排。針對建筑垃圾轉運設施、綜合利用場所、消納場選址、用地難的問題,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將建筑垃圾轉運設施、綜合利用場所、消納場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布局和用地(第五條)。三是推進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綜合利用體系,大力發展綜合利用項目。同時,針對綜合利用產品推廣難的問題,細化對綜合利用產品的扶持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優先使用綜合利用產品,還將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情況納入本省依法設立的建設工程項目獎項評選內容(第十五條)。四是完善法律責任。對未建立管理臺賬或生產臺賬以及未分類運輸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設定行政處罰(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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